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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政府的承诺不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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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7:38:23

孙焱博

孙焱博 律师

陕西凯伦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宋某某与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拆除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办理腾房交接手续,镇政府制定的《安置房统建房价格调整表》备注“在所安置区域附近,按每家拆迁户一分左右菜地标准建设幸福菜地”。此后,镇政府决定在某小区先行试点“幸福菜园”,主要内容为:拆迁户可以自愿报名,每户划分一分菜地,菜地租金按159元/年收取,菜地不得私自转让。如不再种植,菜地由政府收回。公告发布后,报名人数较少,报名获取菜地的人员因管理问题未再租赁。宋某某认为某镇政府未按照允诺分配菜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镇政府为宋某某在安置区域附近安排一分左右的菜地。

  【裁判结果】生效判决认为,尽管镇政府作出了安排菜地的允诺,但并未对拆迁对象设定特殊义务,属于无条件的允诺。该项允诺是否构成镇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需结合履行允诺的可行性进行评判。镇政府经试点发现安排菜地的允诺不具有可行性,法院不应以法律手段要求镇政府必须为宋某某安排菜地,遂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随着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深入,行政机关出台的服务政策或措施呈现出多领域、多样化的特征。行政允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来源,在提升行政效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依法履行允诺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指出行政允诺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拘束程度应当依具体情况分析。在对行政允诺的内涵作出清晰界定的前提下,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分析工具,依循“是否存在合法的行政允诺法律关系——是否履行允诺义务”的审查脉络,对行政允诺的履行条件作出更加精细化的区分,为规范实践中行政允诺的作出和履行提供了司法审查标准,对类案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