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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仲裁条款的效力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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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5:27:25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格式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格式仲裁条款提供者应否对该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实践中,对该问题持肯定意见的观点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格式仲裁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与当事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根据该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据此,格式仲裁条款提供方应当对该条款承担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二种观点认为,并非所有格式仲裁条款提供者均应负担提示说明义务,该义务的主体仅应限定于向消费者提供格式仲裁条款的经营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是对格式管辖协议的规定,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对选择诉讼连接点法院的管辖协议格式条款都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限制消费者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救济的格式仲裁条款,更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