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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行使留置权导致货物延期交付的责任认定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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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5:27:16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运输合同中当发货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时,承运人可以对相应承运货物享有留置权,但要注意适用留置权的“度”,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注意规避使用留置权的风险。

  其一,法定或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在此种情形下产生的实际损失应当由承运人负担。

  其二,行使留置权需具备如下要件:1.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2.留置权的发生必须基于一定的合同关系。如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合同、承揽合同等。3.留置权人须有债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基于留置标的物所生的债权为前提,例如加工费、保管费和运输费等。4.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即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5.债权已届清偿期。

  其三,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应当注意限度。若运输货物为可分物,留置物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若运输货物为不可分物,则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