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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与安某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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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5:05:50

马晓虹

马晓虹 律师

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系“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安某成等八人租赁了马某山等四户农户承包的共140多亩土地,安某成在其中决定种植的品种,联系、提供亲本,向农户支付土地流转费等,并个人租赁土地18.7亩。经检测,租赁土地上种植的玉米种子与“万糯2000”品种的标准样品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安某成组织、主导包括自己在内的八人在各自租赁的土地上擅自非法生产、繁殖“万糯2000”玉米种子,构成侵权,请求判令安某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损失50万元。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未针对安某成之外的其他七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仅判令安某成对其在个人承包的土地上擅自非法生产、繁殖“万糯2000”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子的群体行为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的组织者,应对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安某成在八人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制种的行为中起到组织和主导作用,该八人的被诉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没有超出安某成的主观预见范围,故安某成不仅应对自己承包的土地承担责任,还应对其余七人所承包土地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主张的每亩平均产量没有明显超出甘肃省河西地区玉米制种的一般平均产量,且有证据支持,可以采信。在确定种植面积的基础上,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已经超出了50万元。遂改判全额支持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判令组织者对被组织的全部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让侵权组织者、主导者付出更重代价,体现了行为危害性与法律责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有利于精准有效制裁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