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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感情破裂,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该如何分配?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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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4:28:49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李某某(女,2003年11月出生)父母协议离婚,约定李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离婚后,李某某随母亲生活,父亲周某某自2006年起,每月支付李某某的生活费,2009年起未再支付生活费。李某某以物价上涨、教育支出增加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周某某支付尚未支付的生活费,提高周某某按月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并承担一半教育费、医疗费,直至李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经过审理后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本案中,李某某父母离婚时对抚养费进行约定,周某某按约给付几年生活费后未再给付,应当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抚养费。同时,父母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要求。随着社会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物价上涨,且李某某教育费实际需求确有增加,当年约定的生活费已不能满足其日常基本生活需要,故对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