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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与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侵权案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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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5:16:57

马晓虹

马晓虹 律师

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系“菏豆33号”大豆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其从永城市某农贸销售部公证购买到包装袋标注有“郑9805”“经营公司:河南某种业公司”“生产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等字样的大豆种子。使用手机微信扫描被诉种子包装袋上的“产品信息追溯码”,显示有“品种名称:郑9805”“生产经营者:河南某种业公司”等信息。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的2020年“郑9805”大豆种子《产地检疫合格证》载明:种植面积2000亩,总产量60万千克,种植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经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菏豆33号”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判令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永城市某农贸销售部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损失30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永城市某农贸销售部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种子包装标注信息、防伪验证情况与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的包装袋完全一致,应认定两公司存在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经营种子的经营者,在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过程中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产地检疫合格证》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即使《产地检疫合格证》所载明产量为预估产量,也是基于种植面积及相关品种的亩产量所作的合理估算,以记载的种植面积、总产量推算侵权种子数量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结合《产地检疫合格证》载明的种植面积、总产量,推算出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繁育的被诉侵权种子达60万千克;参考“菏豆33号”品种实施许可的时间、范围、种类,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永城市某农贸销售部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在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侵权种子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记载,合理估算侵权种子数量,进而合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判决彰显出人民法院强化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的运用,积极采用具有合理性的证据和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赔偿,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