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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苗北京公司与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侵害案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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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5:08:42

马晓虹

马晓虹 律师

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种苗北京公司系“奥黛丽”辣椒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20年3月,该公司公证购买了2包“青椒3756”种子,包装标识显示生产商为“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某种苗北京公司将“青椒3756”种子与“奥黛丽”授权品种进行委托鉴定,结论为近似品种。2020年6月28日,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与某种苗北京公司、寿光某种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承诺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生产、销售‘奥黛丽’品种种子和种苗……如果发生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违反本协议下其所作的承诺和义务,应向某种苗北京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2021年4月23日,某种苗北京公司公证保全其向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预订“青椒3756”的过程,以及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搜狐网站以及名称为“和润种子种苗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文章数篇。某种苗北京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和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某种苗北京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总计22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和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万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协议》约定了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再次侵权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协议》签订后,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不仅没有停止已发生的侵权行为,还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明显具有侵权故意。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推算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侵权获利已超过某种苗北京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200万元,应当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200万元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遂改判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某种苗北京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侵权人与品种权人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的损害赔偿达成事前约定,在后续侵权纠纷中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这一裁判规则,不仅有利于破解侵权赔偿举证难题,切实加大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有利于促进种子企业诚信经营和善意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