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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审查要点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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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15:55:14

曾鹏君

曾鹏君 律师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

  公证遗嘱

  依据《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是依法以公证方式设立的遗嘱。

  《民法典》取消了原《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公证遗嘱已不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但因公证的正规性和严肃性,公证遗嘱仍具有免证事实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遗嘱公证书如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可向公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公证遗嘱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之一,须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也明确界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在我国办理公证的机构只能是公证处,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可以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作为公证人。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须基于《遗嘱公证细则》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嘱程序、内容的严格规定,以保证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在遗嘱中准确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