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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主张患方支付所欠医疗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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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15:06:46

黄明

黄明 律师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5日,LQ、LM、LM2、LR的母亲YGZ因身体不适到XX医院就医,临床初步诊断为脑梗死、肺部感染。当日住院经相关检查后,临床确定诊断为脑梗死、肺部感染、低血压休克原因待查(感染性休克?心源性休克?肺栓塞?)、肺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高脂血症、窦性心动过速、低钾血症、高纤维蛋白原血症、无症状性细菌尿、右下肢皮肤组织坏死、肝囊肿、低蛋白血症。XX医院在为患者埋针、静点中药物泄漏,造成患者右小腿前侧较大面积溃疡并经久不愈,皮肤破溃、坏死。

  2016年3月23日,患者出院,出院时治疗结果为好转。患者支付医疗费50999.38元。

  2016年4月19日,患者YGZ再次到XX医院就诊,临床确定诊断为脑梗死(右侧大脑半球新发病灶,左侧大脑半球陈旧病灶)、右小腿溃疡结痂愈合、右踝部溃疡、肺部感染、右侧外踝处压疮四期、骶尾部及右侧大转子压疮三期、贫血、低蛋白血症、低钾血症、右侧股骨颈骨折术后、高脂血症、高纤维蛋白原血症、泌尿系统感染、肝功损害、血尿、呼吸循环衰竭。2016年11月20日11时45分,患者YGZ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LQ、LM、LM2、LR是患者YGZ的子女,系YGZ的法定继承人。患者YGZ在第二次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174164.95元,患者交纳住院押金18300元,医疗保险统筹支付56912.72元,尚有医疗费98952.23元未支付。

  2017年1月6日,LQ、LM、LM2、LR向本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后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7)黑1004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LQ、LM、LM2、LR撤诉。在该次讼诉中,本院依患方申请委托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医院对患者YGZ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患者YGZ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参与度的法医学理论参考系数为40%。

  2018年2月1日,LQ、LM、LM2、LR再次向本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本院作出(2018)黑100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XX医院对患者YGZ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XX医院一次性赔偿LQ、LM、LM2、LR因YGZ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70665.47元;驳回LQ、LM、LM2、LR的其他诉讼请求。LM、LQ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10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XX医院就患者YGZ所欠医疗费用将LQ、LM、LM2、LR诉至法院。LQ、LM、LM2、LR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4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LQ、LM、LM2、LR偿还XX医院医疗费用98952.23元;

  2.诉讼费由LQ、LM、LM2、LR承担。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XX医院的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LQ、LM、LM2、LR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医院患者YGZ医疗费59371.33元。

  二、驳回XX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4元,由XX医院负担989.72元,由LQ、LM、LM2、LR负担1284.28元。

  裁判理由

  患者YGZ两次在XX医院住院治疗,XX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应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患者YGZ死亡后,双方因医疗纠纷诉讼至本院,经生效判决确认XX医院对患者YGZ的损害承担40%赔偿责任,对患者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及第二次住院的住院押金按XX医院的过错比例依法判决由双方分担,因LQ、LM、LM2、LR系患者YGZ的法定继承人,已承受因YGZ死亡而赔偿的各项费用,故对本案患者第二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74164.95元,扣减住院押金18300元和医疗保险统筹支付56912.72元,未支付的医疗费用98952.23元仍应按生效判决确认的医院过错比例40%分担,因此,LQ、LM、LM2、LR应向XX医院支付患者YGZ的医疗费98952.23元的60%即59371.33元。

  关于患者YGZ的医疗费用是否应区分治疗原发病和腿部费用的问题。

  首先,在本院(2017)黑1004民初25号案件中,鉴定人出庭答复表述“医院对患者的治疗是一个整体医疗行为,不能进行严格的区分和割裂,还有一个整体调整问题,不能单纯分开哪块是治腿的,哪块是治脑梗的;针对第二次住院,除治疗腿部以外,还有改善循环,纠正离子紊乱等治疗,是一个复杂的治疗过程,不可能单独治疗腿部,所以确定40%的参与度;患者两次住院治疗是系统的治疗,鉴定人在充分考虑患者的原发病及医院的医源性因素后,认定医院过错程度为40%”;

  其次,根据患者YGZ住院病案,其入院时原发病除脑梗外,还有肺部感染等其他疾病,XX医院对患者使用的抗生素药物不能简单的区分哪部分是治疗腿部,哪部分是治疗肺部。众所周知,人的身体的各个器官都是有联系的,血液是循环的,抗生素进入人的身体后无法区分治疗的是哪一部分,XX医院两次为患者YGZ治疗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治疗;

  最后,本案医疗纠纷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患者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和第二次住院的押金已按医院过错比例40%依法分担,故本案患者第二次住院未支付的医疗费用,亦应按该比例由原、被告分担。

  综上,虽LQ、LM、LM2、LR申请对YGZ在XX医院住院期间治疗原发病脑梗死部分药物种类及价格进行鉴定,但因患者YGZ的医疗费用无法区分哪些是治疗原发病,哪些是治疗因埋针静点药物泄漏造成皮肤溃烂坏死的费用,故本院对LQ、LM、LM2、LR的此项申请不予准许。被告主张发生医疗纠纷后XX医院承诺免除医疗费用,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XX医院要求LQ、LM、LM2、LR支付患者YGZ医疗费59371.3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上诉人LQ、LM、LM2、LR负担。

  律师评析

  本案中,患方因对医方的诊疗行为存有异议,故在患者死亡后未向医方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判决由医方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后医方就患方所欠医疗费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根据上述责任比例的承担,判由患方承担了未付医疗费的60%,医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生效判决:(2019)黑10民终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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