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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退回比例如何确定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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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4:15:39

李志君

李志君 律师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风俗习惯,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在彩礼的性质和目的方面,法律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意味着,彩礼的给予是有条件的,即双方要最终建立婚姻关系。

  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建立婚姻关系,那么彩礼的赠与行为就失去了其附着的条件,此时,彩礼的给予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也就是说,同居了但没领证,支付的彩礼是可以要回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案件,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彩礼的返还问题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例如,如果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已经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或者彩礼已经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

  因此,在退还数额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结语:在同居但未领证的情况下,支付的彩礼原则上是可以要求返还的,退多退少不仅要考虑到法律规定,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习俗和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