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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蒲律学法条(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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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11:25:54

蒲乾龙

蒲乾龙 律师

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解析学习:

  1.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

  2. 宣告死亡实质上应当是法律对失踪人已经死亡之推定事实的终结性确认,其目的就是要消灭失踪人的人格,使其退出所涉之全部法律关系。

  3. 从《民法典》的规定看,宣告死亡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间;

  (3)必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作出死亡宣告。其中,法定期间要件是宣告死亡的实质要件。

  4. 我国宣告死亡制度亦将法定期间分为普通期间和特殊期间。对于非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的,适用普通期间,即下落不明满四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对于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适用特殊期间,一般是二年,但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5. 关于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应当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但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由于战争持续时间可能很长,其间通信困难甚至无法通信,不能判断其是否下落不明。故除了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外,还可以选择从“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这里的有关机关,应当是有权机关,比如,军队中是有权对因战争下落不明的军人予以认定的机关,地方上则是民政或者公安等具备此项权力或者职责的机关。面对于其他机关或者一般的证人证言等都不能作为确定战争期间自然人失去音讯的有效证据。

  6.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根据《民法典》第4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结合本解释的规定可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被宣告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应当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