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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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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0:36:29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

  “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

  “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抢夺”,是指趁保管或者经手人员不备,公然非法夺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毁灭”,是指以烧毁、撕烂、砸碎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损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使其完全毁灭或者失去效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