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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借款人串通,“以货还贷”方式是否让保证人承担责任?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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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14:15:56

戎子鑫

戎子鑫 律师

山西望公律师事务所

      1. 情况说明:

  如果旧借款没有抵押物担保,或者旧借款与新借款的保证人不同,而新借款的保证人对双方进行“以货”还贷并不知情。

  2. 法律分析: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以货还贷”行为可能被视为欺骗担保,因为这并非简单的贷款还款,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谋,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了原本的借款用途。

  3. 责任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能会陷入一笔“死账”,即借款已经无法收回,但保证人仍然被要求承担责任。这样的情况让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承担担保责任,显然不公平,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4. 什么情况下“借新还旧”有效?

  有两种情况:

  第一,新贷款的担保人与旧贷款的担保人一致;

  第二,债权人能证明,新贷款的担保人对“以新还旧”的事实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