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情况说明:
如果旧借款没有抵押物担保,或者旧借款与新借款的保证人不同,而新借款的保证人对双方进行“以货”还贷并不知情。
2. 法律分析: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以货还贷”行为可能被视为欺骗担保,因为这并非简单的贷款还款,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谋,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了原本的借款用途。
3. 责任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能会陷入一笔“死账”,即借款已经无法收回,但保证人仍然被要求承担责任。这样的情况让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承担担保责任,显然不公平,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4. 什么情况下“借新还旧”有效?
有两种情况:
第一,新贷款的担保人与旧贷款的担保人一致;
第二,债权人能证明,新贷款的担保人对“以新还旧”的事实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