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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和原因债权发生竞合时如何行使权利?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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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4:58:55

涂伟

涂伟 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票据债务人为履行基础关系所约定的义务,向票据债权人交付票据,除当事人明确约定票据交付即消灭原因债权外,原因债权并不消灭,持票人对其前手既享有票据权利,也享有原因债权,二者可以并存。那么当这二者并存的权利发生竞合时,如何确定权利行使的顺位?

  从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和票据功能的角度考虑,持票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利,未能实现债权的,可再行使原因债权。关于票据权利未能实现的判断标准,则以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获满足即可,即在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的情况下,持票人即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票据关系向票据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依基础关系向直接前手主张原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