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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要求“第三者”返还获赠的财产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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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10:31:44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武某女与杨某男为夫妻关系。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杨某男通过银行、支付宝多次给田某女转账,并为田某女支付房屋首付款,共计50万元。武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杨某男赠与田某女的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被侵权方有权向得利者主张返还财产。

  杨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田某女保持异性交往关系并为其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田某女应返还款项。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杨某男与田某女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田某女应返还武某女50万元。

  【典型意义】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的判决依法维护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引领文明家庭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