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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不完整,谁该为这场“不完美”婚礼买单?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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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11:02:59

黄明

黄明 律师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01/ 案情简介 /

  张某、李某这对新人与A婚庆公司订立《婚庆订单合同》,约定A婚庆公司为张某、李某提供婚庆服务其中包括婚礼全程录像服务费用为1000元。

  婚礼完毕后A婚庆公司交给张某、李某婚礼录像,但仅有接亲部分,没有典礼的部分。其原因是摄像师使用的内存卡损坏导致无法提取数据且无法修复。张某、李某遂将A婚庆公司起诉至宝坻法院,要求A婚庆公司双倍返还录像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02/ 案件审理 /

  庭审中,A婚庆公司辩称双倍返还录像费用不合理,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认为不构成精神损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能向二原告提供典礼过程的录像系违约行为,二原告有权依法请求被告退还酬金,二原告向被告主张双倍退还录像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应退还原告录像费1000元,被告向二原告提供视频仅有接亲过程,缺失了婚庆录像中最重要的典礼部分,故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给二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应当向二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01

  二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数额过高。结合被告为二原告提供的录像状况、损害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6000元。

  。02

  该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判决生效后

  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相应款项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条中所说的特定物,不同于普通物件,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往往承载着某种特殊的情感回忆,对权利人而言具有重要的人身意义。

  具体到本案中,举办结婚典礼本身是极具纪念意义的事情,婚礼录像是每对新人十分珍贵的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现性,一旦损毁灭失将不具有可逆性,虽然婚礼录像丢失不会对当事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但是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提供服务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礼视频灭失或大部分缺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01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02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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