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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了“水滴筹”支付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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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11:30:30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李师傅是江西省某县人,2020年某日在路上行走时,与刘司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后,刘司机现场拨打了110和120.当地的交警大队赶到事发现场,经现场了解,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刘司机车速过快,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师傅无责任。刘司机认可交警的责任认定。

  事后,李师傅在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是小腿胫骨骨折,花费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共计25万元。治疗期间,李师傅上大学的儿子,在朋友圈发送“水滴筹”募集捐款,实际筹集资金5万元,并以此支付5万元的医疗费用。

  经查,刘司机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0万元,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刘司机和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李师傅25万元。主要理由是,由于李师傅获得5万元的社会募集捐款,因此李师傅的实际损失为20万元,甲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只需支付20万元,而不是25万元,就能填补了李师傅的损失。

  李师傅不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毕竟虽然是水滴筹,但很多捐款都来自自己的亲友,抵扣对方事主的责任,明显不合理。无奈之下,李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司机、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5万元。

  [案件分歧】

  案件的焦点是:投保人因社会筹款平台获得的捐赠,能否抵扣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筹款平台的捐赠款,可以抵扣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民事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填平原则”,也就是补偿性赔偿,即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当被保险人通过社会筹款的方式支付医药费的时候,其损失已经得到填平,保险公司只需要支付欠缺部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获得的社会公众筹款,实质是社会公众对于受害人的赠予。赠与的款项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是基于社会公德的赠予。赠与人大多是亲朋好友,目的是为了帮助受赠人。故这类赠与行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赔偿的责任。

  【判决结果】

  江西省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通过某筹款平台向原告家庭进行捐助用于救治原告伤势,体现了互助、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某筹款平台筹款捐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可视为捐助人对原告的附条件赠与,虽然相关款项直接汇入医院账户,但不能以此减轻被告基于侵权行为和保险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不应扣除。

  江西省某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甲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李师傅的全部损失25万元。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西省某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