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投入流通时,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因某种原因或者技术水平等未能发现产品有缺陷,在产品售出已经进入流通后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在这种情形下,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以合理、有效的方式向使用人发出警示,或者采取召回缺陷产品等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对此本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停止销售是对正在销售的产品采取下架、封存等不再出售的措施。停止销售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扩大化,最大限度做到减少新产生损失。警示是对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给予说明、提醒,提请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危险的发生,防止或者减少对使用者的损害。
警示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告知使用者产品有危险,明示产品的缺陷;二是让使用者知道在使用该产品时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以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召回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配件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缺陷产品危害的行为。召回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就此而言,有些类似于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方式,是生产者、销售者将缺陷产品从流通环节中撤回,阻断可能发生的危害,一般而言是停止销售的下一步措施。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