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共同继承的房屋在未分割前的归属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同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那么各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具体来说,《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虽未直接指出“共同继承的房屋未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可以从相关条款推断得出这一结论。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原则及精神,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继承人对于遗产——包括房屋在内的不动产,事实上形成了共同共有状态,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
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提到,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在分割前,继承人共同享有对遗产房屋的管理和收益权,任何继承人都不得单独处分共同共有的遗产。
因此,可以总结为: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共同继承的房屋在继承开始后未进行分割之前,确实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每一位继承人均享有对该房屋的共有权益,直至完成正式的遗产分割程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