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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车辆所有权变更后的保险费认定!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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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8 11:39:47

刘微微

刘微微 律师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在所有权变更后,受害人亦不能向侵权人主张保险费损失。

  第一,车辆所有权变更后,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所有权变更后,受让人得以行使被保险人权利和所有权变更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责任是否应予免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车辆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仍继续有效,不管车辆所有权是否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受让人均可以依据保险合同主张权利。

  第二,保险费的负担应属车辆买卖双方的自治范畴,不能向侵权人主张。既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得以继受原保险合同的权利,故交强险费用该如何负担的问题应属于买卖双方就车辆交易进行意思自治的事项,即使该车辆系因被认定为全损车辆而进行的转让,转让人因此未向受让人主张该笔保险费,亦不能认定为其因侵权行为遭受了保险费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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