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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偷亲戚,够不够盗窃罪?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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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7 15:05:00

吕丽

吕丽 律师

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讲目睹一场法律演绎的较量,被告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盗窃罪引起了我们的深刻思考。

  关键问题集中在被告在拿走资金的同时留下的书面声明,以及这份声明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通过审理,我们发现了一系列关于法律要素和主观意图的微妙平衡,揭示了法律定性的复杂性。

  本案中,被告与被害人的家庭关系成为案件主观要件的关键,法院对被告行为进行了详尽的权衡。这引发了我们对于亲属之间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的思考,以及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平衡公正和人情的难题。

  基本案情:

  被害人李某某1是宁某某的舅舅。吴某于2011年4月18日来宁后,寄宿在宁某某的住处。2011年5月3日凌晨1时许,宁某某使用钥匙打开并进入其住房隔壁的被害人李某某1的办公室,在办公桌内找烟时发现了一大笔现金。他将这笔钱拿到自己住处,并与上诉人吴某商量携带款项外出。

  他写了一张纸条,主要内容是自己拿了舅舅14万现金出去闯,五年后回来。

  这张纸条留在了住处,然后两名上诉人携带着14万元现金离开。

  后来,这笔款项被用于购买汽车、相机等物品,其中32000元现金及汽车等物品被追回。

  法院判决: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宁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

  二审法院认为,宁某某、吴某确实在未得到舅舅李某某1同意的情况下,在深夜悄悄将14万元现金拿走,而案件的关键在于宁拿钱的同时却留下了一张纸条。这张纸条明确告知了被害人李某某1.即不具备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

  同时,宁某某在纸条上明确表示拿钱的目的是用于开店,表现出占有的行为和故意。但无法判断其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吴某是共同参与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赖于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的宁某某的行为定性。由于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因此吴某的行为也不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在获取资金的同时却留下了一份书面声明,明确告知家人这笔款项是自己所取。

  由于被告与被害人系甥舅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具备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同时,被告在书面声明中详细说明取款的目的是用于开设店铺,表现出占有的行为和故意。

  然而,无法确定其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结语: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看到法律在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和权衡。

  首先,案中关于亲属之间法律责任的讨论,提示我们在法律制度中是否需要更多的特殊规定,以更好地照顾亲情纽带。

  其次,书面声明对案件定性的影响使我们反思法律在技术层面上的严密性和完备性。我们需要不断优化法律条文,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复杂性不断增加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