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胜任原岗位工作”调岗需根据诚信原则进行以下方面合理性审查:
1、调岗后的岗位是否合理、适当。调整后的岗位在性质与能力要求上应适度低于原岗位或者无劳动者欠缺特定能力要求的岗位。
2、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是否合理、适当。调岗主要目的必须是为了挽救或避免劳动者失业危机,而非仅仅因为企业经营需要,否则很难认定企业已经履行法定的“解雇回避”义务。
3、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具有恶意针对性、惩罚性和侮辱性。对于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具有单方调岗权利,但企业调岗不能出于恶意,如调至让劳动者不舒服地点或岗位,调至带有贬损性、惩罚性岗位等。
4、调岗后的薪酬调整是否合理。只要企业调岗合理,根据薪随岗变原则,企业根据劳动者调岗后提供的劳动价值适当降低其薪酬亦属合法、合理。
5、调岗程序是否规范。企业应将调岗原因、岗位内容、调岗前后劳动条件待遇等相关事宜告知劳动者,尽可能地减少调岗对劳动者产生的负面影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