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某日,贾某到人社部门咨询,称其妻子甄某在单位受伤且伤后出现失忆,不记得在单位如何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工作人员向甄某单位确认甄某受伤的经过时,得知甄某当日是在上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并非在单位受伤,且有其女儿所写的情况说明为证。当时,贾某承认甄某在上班途中摔倒,并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随即离开。
一个月后,贾某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妻子甄某骑电动自行车于上班路上滑倒,到单位后又在停车棚被横在路边的电瓶车绊倒导致受伤。
工作人员受理后在调查时发现:甄某已以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为由申请并办理了医疗保险理赔。调查人员告知其若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甄某自行提出终止工伤认定申请。
2022年7月,贾某再次提交甄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改称甄某系在单位停车棚被横在路边的电瓶车绊倒摔伤。
争议焦点
甄某称其在单位摔倒受伤,但未提供与之相匹配的证据且前后表述不一、自相矛盾,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件结论
甄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评析意见人社部门在第二次受理贾某申请后,向用人单位、甄某本人及其近亲属核实情况,制作调查笔录,并依职权向医保部门、交警大队、辖区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最终形成结论:甄某在多份材料中称自己在上班途中摔倒,均未提及在单位停车棚内摔倒一事。且对其在停车棚摔倒的具体经过,先为被横在路边的电瓶车绊了一下摔倒,后又改称在停车棚停车时拐弯过急导致摔倒。表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人社部门对贾某的主张不予采信,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