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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王某诉达某某和、达某某夫、莫某某洛婚约财产纠纷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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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0:59:27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和被告达某某和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之间商定了订婚彩礼金额,由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59000元。2021年5月5日,原告在西昌市某农家乐给付被告彩礼130000元,双方约定的剩余彩礼未给付。

  订立婚约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时常到原告父母家中及原告工作地住宿,其余时间双方各自在自己工作单位上班居住。自2022年4月5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原、被告双方在西昌市西溪乡的出租房内居住。

  后双方就解除婚约及返还彩礼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 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3万元;2.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达某某和、达某某夫、莫某某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78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确立配偶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的民事行为。

  结婚前订立婚约、给付彩礼,是我国部分地区至今留存的民间习俗。现实生活中接收方往往认为对方给付其彩礼天经地义,甚至趁订婚之机索取高额礼金,名目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高,逐渐演变成“天价彩礼”。既扭曲了婚恋关系的本质,也加剧了“结婚难”。

  2022年5月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正式施行,通过颁布法规遏制高额彩礼,以法治方式推动移风易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赠送彩礼属于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在处理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时,人民法院应以双方有否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彩礼的数额、生育子女的情况、财产使用情况等作为考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