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违反了法定程序,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务在减资后清偿不能,故债权人依据抽逃出资的规定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北京宏图辉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等与谢联伟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2023)京03民终5160号】
争议焦点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又违法减资的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意见
北京三中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谢联伟能否依据抽逃出资的规定要求王保忠承担责任;二、王保忠是否应在80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判决确定的宏图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谢联伟对宏图公司享有案涉债权,宏图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故谢联伟应属于宏图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宏图公司在减资过程中负有依法通知谢联伟的义务。现宏图公司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谢联伟,应当认定宏图公司的减资程序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减资。
关于谢联伟能否依据抽逃出资的规定要求王保忠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并未就公司减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下的股东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以违法减资的后果为基础,参照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股东的责任。具体而言,减资股东应否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违法减资是否实质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并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首先,王保忠作为宏图公司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仍然作出减资决议,且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谢联伟即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认定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宏图公司的减资行为缩小了其公司责任财产的范围,势必导致宏图公司的偿债能力受到实质性影响。最后,宏图公司在减资过程中负有通知债权人谢联伟的义务,谢联伟有权要求宏图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现宏图公司减资未书面通知谢联伟,损害了谢联伟的利益。而且,根据宏图公司出具的《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如有遗留问题,由各位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因此,宏图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违反了法定程序,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务在减资后清偿不能,故谢联伟依据抽逃出资的规定要求王保忠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宏图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宏图公司的违法减资行为损害了谢联伟的利益,故谢联伟申请追加宏图公司的股东王保忠为被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追加王保忠为(2021)京0113执835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王保忠在抽逃出资80万元范围内对(2020)京0113民初8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宏图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保忠、宏图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王保忠在减资金额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错误,且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