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佳,用人单位就可以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提出的疑问是,如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佳,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尤其是希望能够采用单方解除的方式,以免面临员工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难题。但需要提示的是,试用期解除并不简单,即使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表现差强人意,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若用人单位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一定的前置条件,若不能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的,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 录用条件是否合法、明确、具体、客观:实践中,用人单位首先面临的难点是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录用条件过于主观、含糊、宽泛。对于录用条件应包括哪些内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有强制规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的工作能力、业绩完成情况、入职学历证书、证件等资料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约定,录用条件应当合理、明确、可行,避免带有歧视性或违法性的内容;
• 录用条件是否曾向员工送达、告知:用人单位应提前将试用期录用条件、考核的标准及考核方法等向员工明确告知,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入职前与其签署“录用条件告知书”或者在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文件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规定,以确保员工对于录用条件及可能不予录用后果的知悉与同意;
• 是否具备明确的考核流程及有效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试用期考核流程,并且将考核标准与录用条件有机结合,从而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做出客观、有效的判断;
• 是否有充分事实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应固定保留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如相关证据涉及电子证据的,还应保留原始载体或进行电子证据的公证,确保证据形式的合法有效。此外,还应注意留存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沟通的书面记录、向试用期员工送达考核结果等书面文件;
• 解除决定是否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员工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若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结束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裁审机关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相对较小;如果用人单位经评估确实认为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较大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更为风险可控的解除方式,如通过协商一致或与员工沟通后其主动辞职的方式,尽可能避免后续的争议及风险。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