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一个名为网络遗嘱保管箱的网站在网上悄然盛传,用户可以将自己的遗嘱内容寄存在该网站,如果用户意外去世,网站便会将遗嘱内容传递给用户事先指定的联系人。该网站快速收获一批用户的同时也被许多人质疑:网上立遗嘱到底靠不靠谱呢?下面我们便结合民法典来看看网络遗嘱的有效性。
《民法典》对于遗嘱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从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知道,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而网络遗嘱并不在此列。
民法典中各类形式的遗嘱,均规定了相应具体严格的形式要件。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保证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对于网络上立遗嘱,并非不可以,但一定要慎重。因为网络遗嘱不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遗嘱是否有效,归根到底还是要看其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几类遗嘱的形式要件。无论用户以何种形式将遗嘱保管在这种网络遗嘱保管箱中,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有效!
针对遗嘱的有效性,还有下列的延展内容需要了解:
1、对于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对于遗嘱时间效力争议的规定:
1)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应当以民法典中对打印遗嘱规定的形式要件为准。
2)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建议:
1.订立遗嘱时需要注意各类遗嘱的有效要件,严格按照规定设立遗嘱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遗嘱中得以体现,同时避免继承人因此产生各种纠纷。
2.订立的遗嘱可以由本人、继承人、亲友和寄存银行保管箱保管,同时,立遗嘱人还可以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将遗嘱原件交给公证机关保管。
3.如果想尝试网络遗嘱这一新鲜方式,需要先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同时建议在将资料上传至网站时,避开重要信息,防止泄密。
引用法条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