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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内往返家与单位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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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10:53:21

李鑫

李鑫 律师

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

      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的往返途中属于“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女员工,已婚并育有一女,正处于哺乳期。某日下午13点30分左右,乙在驾车从工作地点回家的途中与丙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受伤。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全由丙承担,乙无责。乙随后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然而,甲公司抗辩称,乙在休假期间未向公司申请调增休假时间,且未经批准外出,因此她的外出行为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定义。尽管如此,人社局还是在决定书中认定,乙在从单位回家哺乳孩子的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这一情况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因此将其认定为工伤。甲公司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然而,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后,甲公司提起上诉,随后又撤回了上诉。

  法院观点

  1.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属于“上下班途中”。

  2.乙尚处在哺乳期内,甲公司应当为乙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乙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在甲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乙可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

  3.虽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但甲公司不能已告知,甲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乙沟通协商,故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