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环节,具体如下:
申请: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数量提交副本。申请书需写明双方信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的,会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后,仲裁委员会会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未提交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开庭准备:仲裁庭会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此外,仲裁委可能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开庭审理:开庭时,仲裁员会宣布开庭相关事项,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随后,听取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进行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可进行调解。
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对于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劳动者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认为裁决有法定情形的,可在30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