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署自愿离职协议后,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反悔,因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员工有可能反悔:
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若公司以不支付工资、威胁调岗降薪等手段,迫使员工签署协议,或者通过虚假承诺诱导员工签字,员工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协议显失公平:如果公司利用员工缺乏经验或处于困境,让员工签订明显不利于自身的离职协议,如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远低于法定标准,员工可请求撤销该协议。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协议中约定劳动者放弃所有社会保险权益、放弃应得工资等,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员工可以就协议中的违法部分主张权利,可能会影响协议整体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反悔空间。
存在重大误解:如果员工在签订辞职协议时,对协议的重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比如对经济补偿的金额计算存在错误认识,受误解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辞职协议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义务,但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甚至可能主张协议解除,从而实现反悔的目的。
若员工认为存在上述可反悔情形,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并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