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在一处自建钢结构厂房内,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加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直接排入厂房内的储水池中并渗入地下。该储水池未采取防渗措施,系渗坑。经检测,其排放的废水重金属浓度远超有关标准限值。赵某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至槐荫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综合其危害程度、主动修复土壤、认罪认罚表现等情节,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