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参考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解答于 2024-04-25 16:4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