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议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修理费已经由被告人保财险克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认定贬值损失及赔偿应当考量以下因素:车辆维修后外观美观度的降低及使用性能的受损程度,贬值是否达到一定程度,车辆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财产损失的范围没有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应当赔偿的规定以及车辆贬值损失的难以确定性,从合理平衡侵权人以及受害人利益角度出发,应当严格控制谨慎对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适用。根据本案经过质证的车辆照片、《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所有车辆的发动机并未因交通事故受损,在车辆前后均受到撞击后,因修理产生修理费70000余元,维修后存在后备箱门支撑不稳定、后尾灯缝隙过大、档位不灵活等问题,评估机构仅依据车辆使用时间短、维修后车辆牢固程度受到一定影响,认定修理后变现折扣率为10%,但并未明确车辆使用的牢固程度受到多大影响,亦未明确车辆使用价值减损达到明显的程度,更未明确车辆需要进行必要补救措施。原告的受损车辆本身已经被恢复原状,其使用价值的减损并不明显存在,故对原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基于上述认定,原告主张因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亦不应当予以支持。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2023-10-30 14: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