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议
一、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签订《补充协议》变更还款时间和方式,如仅推迟原定还款时间而不涉及借款展期的,属于主合同约定变更未加重保证人责任情形,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原《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约定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院以司法解释释明该条规定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系指所涉变更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情形。但对于延长还款时间是否构成加重保证人责任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变更还款方式以延长主债务人还款期限,实际推迟了债权人以债务人财产实现债权的时间,增加了债权实现不能的风险,并最终导致对保证人责任的加重;同时,债务人对借款使用时间的延长也导致了利息的增加,从数额上看也构成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加重。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内推迟还款时间,延长了债务人借款使用时间,实际减轻了债务人的还款压力,且债务人以利息作为款项使用对价较逾期罚息为轻,故不构成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加重,保证人应就所涉保证合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从最高院该则判例来看,其认可第二种观点,即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在原借款期限内协议推迟还款时间,不构成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加重,保证人应继续承担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计算仍以原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未标明是连带共同担保,视为一般保证责任,由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解答于 2023-06-13 08: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