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公司能否拒绝?
【基本案情】:北京市某小区九位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未向业主公开其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等文件、未公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支情况、未公示供水供电协议及水电费每年的收支情况、未向业主公开停车收益等情况,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提供相关资料,以保障其业主知情权。对此,物业公司表示同意提供物业合同,但关于物业费收支情况,其仅同意提供近两年的数据,且不同意公开水电费收支及公共部分收益等信息。
【裁判结果】: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业主知情权旨在获取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示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掌握的相关信息,有的应以公示的形式向业主告知,有的应以建立档案的形式予以保存,无需向业主公示。最终,法院结合相关规定,支持了业主有关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物业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水电费收支详情、地下停车场共有部分的停车收益、电梯广告收益、丰巢快递柜收益、售卖零食和饮料的自动贩卖机收益报告并提供查阅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超出法定公布、查阅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需以合理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知情权,秉持合法、必要、诚信原则,既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也需尊重物业管理秩序,通过理性沟通与合规操作实现有效监督。同时,也提示物业公司,保障业主知情权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社区治理良性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建立规范的知情权处理机制,既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又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请求,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便利的查阅条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信息。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有限空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五)业主名册;(六)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来源:民商事审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