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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两次固定期限后,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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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11:38:46

陈军辉

陈军辉 律师

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是热议问题,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选择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这些问题确实没有那么简单,加之各地劳动法政策有所不同,这些问题就更难弄明白。小编罗列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供各位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一: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解除权、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引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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