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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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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0:38:00

陈军辉

陈军辉 律师

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江苏某建工公司承接某项商品房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聊城某物资公司,聊城某物资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山东某商贸公司。山东某商贸公司将部分浴室柜货物上楼并安装工作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刘某,刘某又雇佣殷某提供劳务。2022年3月20日23时左右,殷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2023年9月,殷某近亲属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案经一审、二审,2024年4月,法院最终判决,殷某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审慎义务,承担30%的责任,刘某作为殷某的雇主承担70%的责任,即刘某赔偿殷某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103万余元;江苏某建工公司、聊城某物资公司、山东某商贸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后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扣划江苏某建工公司77万余元。2025年3月,江苏某建工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聊城某物资公司、山东某商贸公司偿还其代为支付的赔偿款7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作为承包人的原告在对被告刘某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能否追偿以及追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在发包、分包建筑工程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殷某在为刘某提供劳务时受伤,刘某作为雇主,未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违规夜间施工且未尽到管理职责,其行为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原告江苏某建工公司未审核聊城某物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资质,将精装修工程层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聊城某物资公司,聊城某物资公司将浴室柜安装工程交由没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的山东某商贸公司,山东某商贸公司又将浴室柜安装工程交给没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刘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三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被告均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故江苏某建工公司有权向刘某、聊城某物资公司、山东某商贸公司行使追偿权。关于责任的具体比例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具体至本案,刘某作为雇主承担的责任大于江苏某建工公司、聊城某物资公司、山东某商贸公司,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某承担40%的责任,江苏某建工公司、聊城某物资公司、山东某商贸公司分别承担20%的责任。故原告对超出其责任比例而承担的赔偿款,有权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

  建筑施工领域,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常有发生。这些个人成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他们雇佣人员进行工程施工。因安全意识淡薄或者缺乏安全施工的物质条件,工地工人发生人身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纠纷产生后,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诉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承包人分包人与作为雇主的实际施工人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作为共同侵权人的承包人、分包人与雇主之间责任份额的划分,一般在公平及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按各方过错程度确定。本案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及过错程度,最终酌定刘某承担40%的责任,三公司各承担20%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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