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涉及投资规模大、参与主体多、履约周期长,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到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价款结算,每个环节都潜藏法律风险。《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为纠纷处理提供了核心依据。本文聚焦实务中高频争议点,梳理关键法律规则,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一、施工合同效力认定:合法是权利保障的前提
施工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司法实践中以“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下情形是效力认定的关键:
•无效合同的典型情形:承包人未取得或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无资质者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发包人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发包人能办而未办却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签订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例外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但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违法分包,应认定有效。
•阴阳合同的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外,通过签订让利协议、无偿建设配套设施等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该补充合同因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无效,双方权利义务以中标合同为准。
二、工程质量与工期:核心履约义务的法律边界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工期则关系到项目投产与效益实现,两者的责任划分直接影响纠纷走向:
(一)工程质量责任认定
•承包人的核心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需承担修理、返工、改建义务;拒绝履行的,发包人可请求减少工程价款。即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仍需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指定购买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质量缺陷的,需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分担相应责任。
•质量保证金返还:约定返还期限届满、未约定返还期限但工程竣工验收满二年,或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验收且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的,承包人可请求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后不影响保修义务履行。
(二)工期顺延的认定规则
•法定顺延情形: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有权索赔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等损失。
•约定顺延的认定:承包人虽未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但能证明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且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法院支持工期顺延;但合同明确约定未按期申请视为不顺延的,按约定处理(发包人后续同意或承包人有合理抗辩的除外)。
•开工与竣工日期界定: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载明时间为准,已实际进场施工的按实际施工时间认定;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按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按转移占有日认定。
三、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最多的核心权益
工程价款结算涉及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多个环节,是建设工程纠纷的高发领域:
•计价标准与工程量确认: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结算,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且协商不成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结算;工程量争议以施工签证等书面文件为准,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无签证的,可结合其他证据确认。
•无效合同的价款支付: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价款,还需赔偿发包人损失。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缺乏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名义施工的,发包人可要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就质量不合格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分包与转包:合规边界与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领域对分包、转包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违法操作将导致法律责任:
•合法分包的条件: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只能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违法分包与转包的后果: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所签合同无效;发包人可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违法分包、转包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与劳务合同的区分: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以完成质量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为支付前提;而普通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只要提供了劳务即应支付报酬,两者法律适用与责任认定完全不同。
五、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实务建议
(一)事前风险防范
1.严格审查合同主体资质,核实发包人规划审批手续、承包人资质证书及业绩,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
2.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计价方式、付款节点、工期顺延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尤其要规范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程序与形式。
3.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及时办理签证确认,留存施工日志、材料验收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为后续争议解决提供支撑。
(二)事后纠纷解决
1.争议解决方式选择:合同中可约定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或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证据调取与执行。
2.诉讼时效与证据保全: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应付价款之日起算;发现争议苗头时,及时保全签证、结算文件、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避免证据灭失。
3.质量争议的处理: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申请专业机构鉴定,鉴定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抗辩或反诉的,法院可合并审理。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风险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合规操作是避免纠纷的关键。各方主体应强化法律意识,以合同为核心,规范履约行为,留存完整证据;发生纠纷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矛盾,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