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的核心判断标准始终围绕“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协议变更抚养权的,双方需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明确变更后的抚养方、抚养费支付方式、探视权等内容,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虽非强制,但可避免后续争议);若涉及户口迁移,需凭协议书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诉讼变更抚养权的,需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下落不明,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原离婚协议/判决书、证明可变更情形的证据(如医疗记录、证人证言)。法院会组织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法院根据证据和“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