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艾滋病史,不构成婚姻无效,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在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形上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仅适用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艾滋病并不在其中。而可撤销婚姻包括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形。
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司法实践来看,艾滋病被普遍认定为“重大疾病”。一方面,其符合“医治花费巨大、严重影响生活”的实质标准;另一方面,可能通过亲密接触传播,对配偶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