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结果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具体如下:
一、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如部分单行法律对特定案件的复议期限另有规定)。
延长期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并需书面告知当事人。即普通程序最长不超过90日。
二、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其他相关期限
受理审查期限: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但属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在7日内转送并通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期限:被申请人需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复议决定生效时间:终局性复议决定自送达即生效,不可诉讼;非终局性决定,若申请人未在15日内起诉,期满后生效。
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期限:申请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若复议机关逾期未决定,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
四、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
包括补正材料、协商管辖机关、现场勘验、鉴定及中止审理的时间。
以上期限均为法定要求,行政复议机关需严格遵守,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监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