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答辩期:国内案件中,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需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再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涉外案件中,被告的答辩期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7.管辖权异议:需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8.举证期限相关规定:包括简易转普通程序后的举证期限应补足不少于30日,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法院调查证据后的反证期间由法院酌情确定,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指定以及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等的期限要求。
9.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若变更诉讼请求涉及事实或理由的实质性改变,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保障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
10.证据交换与提交新证据:证据交换应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日。一、二审新证据应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再审新证据应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11.传唤期限: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12.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13.罚款、拘留复议: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14.期限耽误后的补救:因障碍耽误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
15.一审审限:普通程序一般为6个月,经批准可延长;简易程序为3个月,超期则转为普通程序;特别程序为30日,可延长;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为1年,可延长6个月。
16.判决书送达期限: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引用法条
《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