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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3—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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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09:20:13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三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者接受军事采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五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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