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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39—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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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1:08:22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防经费依法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一条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挥国防资产的效能。

  第四十二条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途。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进行处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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