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24—28条

#综合咨询

879浏览

2025-09-24 11:21:49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军事理论、军队组织形态、军事人员和武器装备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全面提高战斗力,努力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衔级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

  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的图案、样式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