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具体如下:
1.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如果材料不齐全,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如果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会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2.审查:法律援助机构会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其他法定条件。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
3.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
4.异议处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