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46条:“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途径有:
1、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80条规定,请求抵押人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2、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90条规定,向抵押人主张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
3、因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向抵押人主张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