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采登记生效主义,即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尚未设立。
但根据《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依照《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到抵押登记与否的影响。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会导致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未取得抵押权,不享有对该不动产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但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抵押人仍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