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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的法律规制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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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7 17:42:23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一般称为“混同用工”。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被混同用工的劳动者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明确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

  (1)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已与相关用工主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与相应单位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用工管理行为,综合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从而确定相应单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者可以请求关联单位承担共同责任被混同用工的劳动者,若对其实际用工的多家主体存在关联关系,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多家用工主体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只有在多家用工主体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才无需承担共同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被多个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但单位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劳动者无权要求多个单位承担共同责任。

引用法条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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