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警校生入警政审未通过,起诉省厅,结果是这样的

#行政纠纷

944浏览

2025-09-07 10:55:34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这是一个老案例,但从中可以看出走进人民警察队伍中的一个过程和要求。2017年1月7日,彭某参加了《2017年度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2017年7月8日,彭聪冲进入2017届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贵州生源地毕业生招警体能测评及面试,合格后进入考察阶段。贵州省公安厅委托桐梓县公安局对彭某进行考察,桐梓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24日对彭某进行2017年公安类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考察政审调查,调查发现,彭某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具体为:2013年3月11日下午,桐梓县第一中学学生彭某的朋友因打篮球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黄某等人对彭某的朋友进行殴打,2013年3月13日晚,彭某、彭某的朋友等人追上正在回家的张某、黄某等人,彭某持折叠卡子刀将张某伤害。2013年3月28日,彭某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同年12月12日,桐梓县法院判决: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彭某上诉,遵义市中院以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2014年6月18日,桐梓县法院判决: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1月8日,彭某在桐梓县参与打架斗殴,导致周某肚子被刺伤一个小口子,张某的右手肘关节和右脚膝盖处被刺破受皮外伤,后张某、彭某主动将周某送医。2015年1月9日,彭某、张某、周某等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在调查发现,彭某存在上述犯罪事实后,桐梓县公安局认为根据《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彭某“曾因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属于“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情形,经考察组集体商议报经桐梓县公安局党委决定,彭某考察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7月26日,桐梓县公安局口头告知彭某考察不合格的结论。彭某不服,向贵州省公安厅提交复核申请书。2017年8月30日,贵州省公安厅作出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彭某不服,于是起诉到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贵州省公安厅对其作出考察不合格的决定;责令贵州省公安厅重新作出考察合格的行政决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人民警察的招录工作,人民警察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场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文)第四条第二款: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员(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考察实施机关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察实施机关不得将其确定为考察合格人选。(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6月贵州省桐梓县法院判决彭聪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且彭某于2015年1月8日又参加打架斗殴,其不符合本次公务员招录考察合格的条件。贵州省公安厅对彭某作出考察不合格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彭某称应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被免予刑事处罚,贵州省公安厅不应作出考察不合格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彭某不服,以“适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法律错误。所读的公安院校考察顺利通过,就业却考察不合格明显存在就业歧视”等为由,向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贵州省公安厅所作考察决定是否合法。2013年3月13日晚,彭某持折叠刀将张某伤害。2014年6月18日,桐梓县法院判决彭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又根据《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考察实施机关发现考察对象有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得将其确定为考察合格人选。贵州省公安厅在发现彭某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后,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考察不合格的决定,具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彭某的上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